未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却开展业务会有相应的处罚?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它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方面?
1、变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是指变更原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场所等信息。
2、年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年检是指每年广电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开展广播电视节目资质经营机构进行年度业绩审核工作,对其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3、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销是指原有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到或已到批准期限,持证单位因业务因素不在需要使用该证书,就需要向主管部门广电局提交注销申请。
4、续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是指原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持证单位想要继续使用,就需要向主管部门广电局交续办申请。